无罪 | 被抗诉的骗取贷款案
占巧林与郑律师在上饶中院
文/郑晓静
疫情期间总算又有一个好消息,不久前保定鹦鹉案撤销十年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上饶占巧林骗取贷款案检察院撤回抗诉,今天终于迎来了无罪判决。这是我今年首个无罪判决,2019年有河南张玉玺案、山西闫文星案宣告无罪,徐昕律师团队有十个无罪案件。
占巧林等八人骗取贷款案在江西上饶影响很大,是监察委重点关注的大案,各级办案机关非常慎重。一审法院判决占巧林无罪,但玉山县检察院以“判决在占巧林犯罪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将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属于判决错误”而提出抗诉,二审无罪辩护工作难度加大。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律师通常的做法是等待二审开庭时大干一场。但我们团队研究后认为,本案的辩护工作应当前移。因此,我准备了详细的法律意见,向县市两级检察院提交辩护手续和撤回抗诉申请书,与两级承办检察官面谈和电话交流。
法律意见与附录的辩护词基本相同。骗取贷款案件是我们团队重点关注的金融犯罪类案件,2019年徐昕教授曾在邯郸康耀江案获得无罪结果,曾在青岛交行5亿贷款案中为被控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刘兴尚辩护到“免于刑事处罚”,也曾办理理财游戏的新型金融产品涉嫌集资诈骗、组织传销等案件。骗取贷款案件如何取得无罪判决,占巧林案、康耀江案、刘兴尚案辩护词提供的思路,律师与家属的行动策略,可供借鉴——专业,坚持,喊冤。
在与县检察院的主办检察官充分沟通后,为了找到主管副检察长,我在县法院刑庭旁听庭审,等副检察长开完庭后“截住”他。我在上饶等待,必须见到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见面沟通时,我详尽阐述了占巧林无罪的事实和理由,建议检察院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撤回抗诉。此后,我又多次电话沟通。
占巧林陪我找检察官,不断感慨:“律师水平高,检察官很给律师面子”。我先后在西南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任教,我想大学教师身份可能占了一点优势,这次办案尤其是遇到了西政校友,沟通非常顺畅。我还安排当事人给法官、检察官寄了徐昕作品《无罪辩护》,这个细节也助于办案人员的重视和彼此的沟通。
经过种种努力,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终于决定撤回抗诉决定。我松了一口气,同时继续与二审法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请求尽快做出准许撤回抗诉裁定,对占巧林维持原判。
无罪判决之后,希望他的单位中国银行玉山支行为他恢复名誉和职位,希望占巧林一家开始新的生活。我,还得投入黑省依兰案、长春仲聪明案、鹿邑轮毂案、保定鹦鹉案等案件的无罪辩护之中。当下中国,刑辩的道路坎坷,无罪判决率极低,任重而道远,我们将努力前行。
2020/3/4
占巧林案二审辩护词
郑晓静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占巧林对杨某、刘某等人骗取贷款一事根本不知情,事前无共谋,事中未参与,事后未分赃,既无犯罪故意,也无犯罪行为,占巧林无罪,原审法院判决占巧林无罪是正确的!占巧林与同事客户徐经理、分管邱副行长一样被骗,中国银行玉山支行被骗,公积金管理中心被骗,不动产管理中心被骗!原判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审无罪判决!
一、主犯直接证明占巧林无罪
原审法院结合占巧林的供述及刘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和当庭供述认定“被告人占巧林并不知道被告人杨某、刘某提交的16份不动产登记证明为虚假材料”从而做出无罪判决,是正确的。
刘某供述是占巧林无罪的直接证据。骗取涉案16笔公积金贷款主犯刘某是唯一与占巧林接触的人,刘某在讯问笔录多次供述及一审当庭供述“占巧林对其与其他被告人骗取公积金贷款一事不知情,其没有告诉占巧林其提供的16笔公积金贷款中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是虚假的,是案发后才知道是假的”,这是直接证据,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第一,占巧林对刘某与其他被告人合谋骗取公积金贷款一事不知情,没参与;第二,因刘某没有告诉占巧林其提供的16笔公积金贷款不动产登记证明是虚假的,占巧林在案发后才知道刘某提供的16笔不动产登记证明虚假的;第三,占巧林被骗,在刘某提供的16笔虚假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上签字;第四,占巧林在案发后才知道自己被骗签字。刘某全部供述与占巧林全部供述包括6份讯问笔录、当庭供述“不知情”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原判认定“占巧林并不知道被告人杨某、刘某提交的16份不动产登记证明为虚假材料”属实。
二、没有占巧林签字照常发放贷款
原判认定“公积金贷款审批权在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中国银行玉山支行业务发展部主任的占巧林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上签字确认,其不能决定公积金贷款发放与否”是正确的。
(一)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公积金贷款审批权、决定权,银行受托发放贷款
饶房金2017第40号文件、《上饶市住房管理中心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公积金中心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书》、上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周某证言皆证明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借款申请的受理和资料的初审、信贷审批等,中国银行负责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发放贷款,这一事实已被原审法院查明并确认,不能混淆了公积金贷款审批主体、决定主体与委托放款主体的职责分工,把银行受托发放公积金贷款等同于审批决定公积金放款。
(二)担保虚假不能否定借款合同效力
“16笔公积金贷款不动产登记虚假证明”指抵押证明虚假,抵押证明是借款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是从合同,“16笔公积金贷款不动产登记虚假证明”仅指从合同虚假,不能否认主合同借款合同效力,中国银行可责令其重新提供担保及证明。商业银行贷款除了抵押担保,还有信用担保,只不过目前绝大多数都是抵押担保。中国银行同意受托放款主要基于借款合同,并非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此,占巧林即使不在不动产登记证明签字也可以放款,只要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三)骗取贷款分工明确,是否在不动产登记虚假证明上签字不影响骗贷
原审法院查明,杨某、刘某自2016年1月始,以御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公积金贷款业务,采用虚构外地公积金缴存记录、借用他人公积金账户、制作虚假不动产登记证明、虚构购房合同及票据、虚高抵押房产估值等方式,办理虚假的公积金贷款。杨某、刘某负责贷款人身份信息,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填写公积金贷款所需表格,联系制作其他虚假贷款材料;雷某负责提供公积金贷款资料初审,韩某负责公积金贷款资料复审及放款,程某负责提供资金出借给抵押人,每人每次参与分成3万元。占巧林事前未共谋,事中未参与,事后未分赃,仅按中国银行工作职责要求在不动产登记证明签字,属职务行为,即使不在不动产登记证明签字仍能骗贷成功,因此,不能把合法职务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
(四)没有占巧林签字仍照常发放贷款
中国银行玉山支行对借款合同和抵押证明的审查要过三关:第一关,客户经理徐灿初审;第二关,业务发展部主任占巧林再审;第三关,分管副行长邱琳终审和决定。即使占巧林没在不动产登记证明签字,分管副行长邱琳仍能终审和决定受托放款。原审法院依职权到中国银行上饶市分行调取了10笔没有占巧林在不动产登记证明签字,但仍照常发放贷款的全部贷款记录,进一步证明占巧林全部供述“其对其他被告人骗取贷款一事不知情,整个过程中其只是行使正常的工作职责,不动产登记证明需要其签字,但其没有签字也可以放款”符合客观事实。
所谓“没有占巧林签字则不能进入放款流程”明显违反公积金贷款流程、职责分工,不合实际地夸大不动产登记证明签字决定放款的事实,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公积金贷款审批权、决定权的事实不符,与中国银行受托放款的事实不符,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不符。更何况中国银行“违反规定直接收取了刘某提交的该虚假材料”,“使刘某等人骗取了公积金贷款”,除了占巧林,还有初审客户经理徐灿和终审分管副行长邱琳,为什么仅追究占巧林一人的责任?!更何况只有商业贷款才必须由占巧林在不动产权证上签字、扫描进入授信系统由上级行审批,公积金贷款无须扫描进入授信系统由上级行审批。
(五)中国银行玉山支行被骗
公积金贷款被骗,主要是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长韩某、信贷员雷彬,不动产登记中心抵押股股长程某与贷款公司(御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某、刘某等长期共同策划、分工合作、参与分赃的结果。中国银行玉山支行没有员工参与骗取贷款,反而被骗。中国银行玉山支行作为公积金贷款受托发放行,尽到对借款合同和抵押证明审查的义务,但由于自身能力有限,中国银行玉山支行对16笔公积金贷款虚假不动产登记证明经过“三关”客户徐经理初审、业务发展部主任占巧林再审、分管邱副行长终审,均未发现其虚假,才同意委托放款,并不能仅证明只有占巧林“明知”杨某、刘某使用虚假资料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50万元公积金贷款是刘某贷后给占巧林岳父使用
刘某办完以罗某名义办理的50万元公积金贷款后,由占巧林转交其岳父使用,占巧林岳父支付了3万元费用,实收47万元,占巧林本人未使用一分钱。
(一)涉案50万元贷款,刘某借给占巧林岳父使用,支付3万元使用费
刘某告诉占巧林有一客户贷了款暂时不用,可借给占巧林岳父使用,但要收3万元费用。占巧林岳父实际使用47万元,占巧林本人从未使用一分钱。必须明确这笔50万元贷款是刘某贷后,借给占巧林岳父使用的。即刘某骗贷行为已完成后,仅通过占巧林银行账户转交其岳父,占巧林的转交行为不是骗贷行为。
(二)占巧林交付了真实房产证,贷款意愿真实,无骗取犯意和行为
因占巧林的岳父急需资金,占巧林知道刘某代办公积金贷款业务,所以请求刘某帮忙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交付了房产证给刘某,占巧林贷款意愿真实,没有使用虚假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去骗取贷款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与刘某供述“占巧林向其提供房产证要求贷款,但其没有使用占巧林提供的房产证”相吻合。
(三)占巧林未指使、未参与刘某以罗某名义骗贷的50万元
刘某一手办理以罗某名义办理的50万元公积金贷款,刘某如何办理公积金贷款、以谁的名义办理,甚至有“没有使用占巧林提供的房产证”,由于刘某从未告诉占巧林,占巧林毫不知情,更谈不上参与。刘某仅告诉占巧林有一客户贷了款暂时不用,可借给占巧林岳父使用,但要收3万元费用,至于该客户姓甚名谁,占巧林一概不知。即使“占巧林使用的罗某名义办理的50万元公积金贷款”恰好“就是上述16份虚假不动产登记证明所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中的一笔”,并不能证明该款就是占巧林直接指使刘某以罗某名义办理的,更何况占巧林对刘某其他15笔骗贷行为毫不知情,从未参与,刘某等人全部犯罪行为与占巧林无任何关系。
四、57名借款人都使用了刘某贷款,这57名借款人都构成骗取贷款罪?
(一)仅有主观“明知”,不构成犯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强调既要有犯罪行为,又要有危害结果,并非象贷款诈骗罪一样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动机。中国刑法不惩罚思想犯,仅有主观“明知”,乃至犯意表示,尚未开始实行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涉案所有骗贷行为皆由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及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员雷彬、信贷科长韩某、不动产登记中心抵押股长程某长期共同策划、分工合作、参与分赃的结果,只能认定共同参与人实施了骗取贷款行为。即使借款人主观“明知”资料虚假,但未实施骗取贷款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57名借款人主观“明知”资料虚假,难道就构成骗取贷款罪?
涉案59笔贷款,指控16笔“空贷”,除被告人杨某、程某为借款人外,还有57名借款人提供贷款申请及资料,即使这57名借款人主观“明知”公积金贷款资料虚假,但骗取贷款行为皆由贷款公司实施,这57名借款人未参与,不能仅凭这57名借款人主观“明知”公积金贷款资料虚假,就跟被告人杨某、刘某等人一样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更何况哪些证据充分证明这57名借款人主观“明知”公积金贷款资料虚假?
即使“占巧林使用的罗某名义办理的50万元公积金贷款就是上述16份虚假不动产登记证明所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中的一笔”,其他14名借款人使用的50万元公积金贷款“就是上述16份虚假不动产登记证明所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中的一笔”,为何不追究其他14名借款人?凭什么追究占巧林?
五、公正司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原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占巧林作出无罪判决,其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既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又符合第二条规定“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原审法院客观、公正、勇气、担当极为可贵的,值得尊敬。占巧林是无辜的,因此案受牵连,并已被单位开除两年,这两年他每天度日如年,失去名誉、地位、尊严,饱受委屈,在绝望中寻找希望,期待公正审判,恳请尽快做出准许撤回抗诉裁定,对占巧林维持原审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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